骨折是否属于侵犯身体权?
我和别人发生了冲突,对方把我弄骨折了。我不太懂法律,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对方弄我骨折,这算不算是侵犯了我的身体权呢?我能不能以此追究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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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我们的身体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和破坏的权利。 当出现骨折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属于侵犯身体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骨折明显破坏了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符合侵犯身体权的特征。 不过,要认定骨折是侵犯身体权的行为,通常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要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有人实施了导致骨折的行为,像故意殴打、故意伤害等。其次,这个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是在正当防卫等合法情况下导致的骨折,那就不属于侵犯身体权。最后,侵权行为和骨折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骨折是由该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一旦认定对方侵犯了身体权,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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