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放弃竞标转让费是否合法?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的竞标,前期交了一定费用。但现在我不想继续竞标了,主办方说放弃的话要收转让费。我不太清楚他们这么做合不合法,想了解在法律层面,这种放弃竞标收转让费的行为是否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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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标转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判断放弃竞标转让费是否合法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竞标活动中,通常会有相关的文件或协议来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参与竞标时,你与主办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放弃竞标需要支付转让费,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从合同角度来看,主办方收取转让费是有依据的。这就好比你去商场买东西,提前和商家说好如果不买了要付一定的费用,那你就需要遵守这个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以哪种形式存在,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放弃竞标需要支付转让费的约定,主办方单方面要求收取转让费,这可能就缺乏合法依据。因为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主办方无权随意要求你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另外,即使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也需要看该约定是否显失公平。如果转让费过高,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那么受损害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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