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排劳动者轮流与下属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回集团工作,这样合法吗?
我在一家集团公司上班,最近集团让我们轮流和下属的劳务派遣企业签合同,签完后又把我们派回集团工作。我不太懂这合不合法,会不会损害我们劳动者的权益,想知道法律上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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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排劳动者轮流与下属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回集团工作,这种做法通常是不合法的。下面从劳务派遣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该行为的违法性方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简单来说,就是有一个中间的派遣单位,把劳动者送到实际干活的地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集团公司安排劳动者轮流与下属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回集团工作,往往是为了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或者降低用工成本。这种行为不符合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因为劳动者长期在集团公司工作,并非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而且,这种做法也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使劳动者失去与集团公司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所应享有的一些权益,像职业发展机会、稳定的工作保障等。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与集团公司进行协商,要求恢复正常的劳动关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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