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在法律上,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主债权债务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直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比如常见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人,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主债权债务合同。而担保合同呢,是为了保障主债权债务合同中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订立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会随之无效。因为担保合同的存在是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主合同都没了效力,从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不过,法律规定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特殊情况。这里的特殊规定通常是在一些特定的法律场景中,比如某些金融监管领域,基于特殊的政策考量和保护交易安全等目的,可能会有例外规定让担保合同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依然有效。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判断。 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并不意味着就没有任何责任了。根据《民法典》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没有过错,比如不知道主债权债务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那么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担保人有过错,像明知道主债权债务合同可能无效还提供担保,那么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这个责任也是有限度的,最多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