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涉及到一些行为是否算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我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标准,想知道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包含哪些内容,这些要件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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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成立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行为人,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这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是意思表示,这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最后要有标的,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该内容应当具体、确定,比如合同中的标的可能是某种商品或者服务。 特别成立要件是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比如对于要式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实践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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