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育一子女又收养一子女是否算超生?
我自己生了一个孩子,后来又收养了一个孩子。现在有人说我这算超生,可我觉得收养和生育不一样啊。我就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先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这种情况到底属不属于超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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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先生育一子女又收养一子女是否属于超生,首先得明白“超生”和“收养”这两个概念。 “超生”指的是超出了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允许生育子女的数量。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为了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而制定的,不同时期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而“收养”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行为并不会增加亲生子女的数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收养编,只要收养人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就是合法有效的。合法的收养行为和生育行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收养的子女并不计入生育子女的数量。 一般情况下,先生育一子女后又合法收养一子女,这种情况不属于超生。因为计划生育政策主要是针对亲生子女的数量进行规定的,收养的子女并非亲生,所以不会被认定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行为。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政策要求,对相关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你对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超生存在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以获得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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