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探讨夫妻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时,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接下来分析不同的购房情况。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该房屋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此期间购买的房产应视为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的工资收入支付了购房款,或者用共同经营所得来买房,这种情况下,房子虽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是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屋一般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就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夫妻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购房时间、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