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票公司和付款公司名称不一致是否可以?

我在和合作方交易时,遇到付款的是一家公司,可对方要给我开发票的却是另一家公司。我不太清楚这样操作合不合法,会不会给我带来什么风险,想了解下开票公司和付款公司名称不一致到底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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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合规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实际的商业交易中,开票公司和付款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是需要谨慎对待的,通常来说这不符合“三流一致”的原则。“三流一致”指的是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从法律规定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开票公司和付款公司名称不一致,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因为这种不一致可能意味着发票所记载的交易与实际资金往来情况不匹配,容易引发税务风险。例如,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进行调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交易凭证、合同等资料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开票公司和付款公司名称不一致也可能是合理的。比如存在委托付款的情况,即付款公司受开票公司的委托代为支付款项。但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委托付款的真实性,如委托付款协议等。企业应当尽量确保开票公司、付款公司和实际交易主体的一致性,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导致名称不一致,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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