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必须由派出所指定吗?
我和人发生冲突受伤了,听说要做伤情鉴定,可又听说必须得派出所指定鉴定机构才行。我就想问问,真的是这样吗?要是只能派出所指定,会不会影响鉴定的公正性啊,我有点拿不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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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并不一定必须由派出所指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伤情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对于判断案件性质、追究加害人责任等起着关键作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从这条规定来看,公安机关有自己的鉴定机构来进行伤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由派出所委托其内部的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从流程上看像是由派出所指定。
然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具备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也可以进行伤情鉴定。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派出所指定的鉴定机构有异议,或者案件进入到诉讼阶段,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伤情鉴定并非只能由派出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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