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旅游时受伤算工伤吗?


在探讨公司旅游受伤是否算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伤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公司组织的旅游,判断受伤是否算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如果公司组织旅游是为了激励员工工作、增强团队凝聚力,是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并且员工是在参与旅游活动中受伤,那么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这可以看作是工作的一种延伸,类似于因工外出。 然而,如果旅游完全是员工自主自愿参加,与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公司只是起到组织协调作用,并非出于工作目的,那么受伤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旅游的性质、目的、是否为单位强制性要求参加等因素。例如,如果公司明确规定旅游是工作安排的一部分,员工必须参加,那么员工在旅游中受伤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旅游是员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且与工作没有直接联系,那么认定工伤就比较困难。 所以,公司旅游受伤是否算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