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签署后是否需要提供发票?
我前段时间参与了人民调解,并且已经签署了相关协议。现在就有点疑惑,不知道在这种人民调解签署之后,对方是不是应该给我提供发票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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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人民调解签署后是否需要提供发票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它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里强调的是“经营活动”。而人民调解通常不属于经营活动范畴。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调解工作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所以,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签署后并不需要提供发票。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人民调解过程中涉及到某些有偿的服务,比如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提供专业咨询等服务,且该服务属于经营活动性质,那么按照上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款项的一方就需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总之,判断是否需要提供发票,关键在于是否属于经营活动以及是否有款项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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