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给已注销的公司开发票是否可行?

我之前和一家公司有业务往来,现在业务完成要开发票,结果发现对方公司已经注销了。我不知道还能不能给他们开发票,开了之后会不会有什么问题,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做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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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开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从法律和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给已注销的公司开发票是不恰当且存在一定问题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司注销的概念。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一旦公司完成注销,其在法律上就不再具备主体资格,相当于这个‘法律上的人’已经不存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里强调的是‘对外发生经营业务’的主体,已注销的公司显然不符合这个条件。 如果给已注销的公司开发票,一方面,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这张发票无法在已注销公司的账目中进行合法有效的记录和处理,因为该公司的财务账目已经封存或完结。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管理和核查时,会认为这是不规范甚至可能存在虚假开票的行为。虚假开票可能会导致开票方面临税务处罚,如罚款、补缴税款等。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遇到交易对方公司已注销的情况,应当及时与相关负责人沟通,确认是否有权利义务的承继方。如果有承继方,应按照规定给承继方开具发票;如果没有,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避免不规范开票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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