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过三方协议,试用期想走算违约吗?
我之前和公司签了三方协议,现在在试用期,因为个人发展规划想离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离开公司是不是算违约,需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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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签过三方协议,试用期想走是否违约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三方协议和试用期的相关概念。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而试用期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处理这类问题的重要依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从劳动合同的角度,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相对自由的解除权,只要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就可以合法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不同性质的协议。三方协议主要是为了保障毕业生就业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的效力通常会终止,转而由劳动合同来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在三方协议中有关于试用期离职违约的特别约定,那么就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处理。例如,三方协议中明确规定,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得擅自离职,否则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么毕业生就需要遵守该约定,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但如果三方协议没有相关的特别约定,而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对三方协议的违约。因为在毕业生进入试用期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多地是由劳动合同来规范,而不是三方协议。 所以,签过三方协议,试用期想走是否违约不能一概而论。要先查看三方协议中是否有关于试用期离职的特别约定,如果有,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且毕业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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