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做出不予处罚决定时没有进行处罚权告知是否合规?

我收到了一份不予处罚的决定,但发现里面并没有对处罚权进行告知。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知道这会不会影响这个决定的效力,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做出不予处罚决定时处罚权告知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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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罚告知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通常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其中就包括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就做出不予处罚决定没有进行处罚权告知这一情况,涉及到行政程序合法性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处罚权告知的概念。处罚权告知,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处罚决定之前,要告诉当事人他们有哪些权利,比如陈述权、申辩权等。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到行政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虽然这里说的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不予处罚决定本质上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也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时没有进行处罚权告知,可能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不过,对于不予处罚决定,它和正式的处罚决定还是有区别的。不予处罚通常是基于一些法定的情形,比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时没有进行处罚权告知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复议是向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由法院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做出不予处罚决定时原则上也应当进行处罚权告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遵循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如果没有进行告知,当事人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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