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订合同次月交保险是否可行?

我刚入职新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发现公司说次月才给交保险。我不太清楚这样合不合理,想了解下从法律层面看,签订合同次月交保险到底可不可以,会对我的权益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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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签订合同次月交保险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严格来说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来了解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劳动关系。简单讲,从员工被用人单位雇佣开始,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意味着,从用工之日起,单位就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里的用工之日,就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包括试用期在内。 举例来说,如果您1月5日入职,按照规定,单位应该在2月3日前为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但现实中,有些情况比较特殊,比如员工月末入职,企业可能在当月来不及办理相关手续,次月开始缴纳社保,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有时被默认。不过,这并不代表其完全合法。 要是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若逾期仍未缴纳,则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对其处以欠缴金额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在试用期内,单位没给您缴纳社保,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缴。而且,您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您的实际工资水平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需要注意,对于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您无权要求用人单位将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自己。 总之,虽然次月交保险在一些情况下存在,但从法律严格规定来讲,单位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保险缴纳。 相关概念: 用工之日:指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日期 。 社会保险登记: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等办理登记,记录其基本信息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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