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根据行业惯例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在探讨用人单位根据行业惯例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书面合同,劳动者可以清楚知晓自己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重要权益,同时也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该法律条文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行业惯例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法律的效力高于行业惯例,当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用人单位不能以所谓的行业习惯来规避自己的法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以行业惯例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