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的租赁时间是否可以交叉?
我租了个房子,签合同的时候是从今年3月到9月。后来我又想租另一个房子,时间是从7月到12月。我就有点担心,这两个租赁时间有交叉,不知道在法律上允不允许,会不会出什么问题,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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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本年度的租赁时间通常是不可以交叉的。这里涉及到“一屋不能二租”的基本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同一租赁物,在同一时间段内一般只能有一个有效的租赁关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角度来看,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一个承租人时,就意味着在租赁期间要保证该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利。如果出现租赁时间交叉的情况,就会导致出租人难以同时满足两个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的需求,这显然违背了租赁合同的本质和目的。 另外,若出现租赁时间交叉,后一个租赁关系很可能会因为前一个有效的租赁关系而无法实现。比如,前一个承租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后一个承租人就无法正常入驻,这时候后一个承租人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损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实际操作的角度,本年度的租赁时间都不应该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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