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跟原有公司客户进行交易算不算侵权?
我从原公司离职后,想跟之前公司的客户合作开展业务,但又担心这样做会侵犯原公司权益,给自己带来法律麻烦。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这种行为算侵权,什么情况下不算,具体的法律界限在哪里,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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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跟原有公司客户进行交易是否算侵权,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员工在离职后,将原公司具有商业价值的客户资源占为己有,使得新的单位或自身获得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例如,若员工利用其在原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特殊交易习惯等),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商业秘密与原公司客户进行交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然而,如果能够证明客户是自愿选择与离职员工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也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离职员工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良好口碑等正当因素吸引原公司客户与其交易,且不存在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侵权。 总之,判断员工离职后与原公司客户交易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侵犯原公司权益的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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