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试用期三个月是否合法?
我在新公司入职,被告知试用期是三个月。我不太清楚这样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我想了解在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期限下,公司设定三个月试用期是合法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来明确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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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试用期三个月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签订的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是合法的。因为这类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用人单位需要更长时间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劳动者也能更好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 其次,若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为这种短期合同,用人单位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对劳动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无需过长试用期。 再者,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此期限的劳动合同相对不长,两个月的试用期通常已能满足双方互相考察的需求。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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