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是否正常?
我最近找工作,遇到一家公司提出试用期三个月。我不太确定这是否符合规定,担心自己权益受损。想了解在什么情况下试用期三个月是合法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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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三个月是否正常,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判断。 首先,法律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意愿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签订的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是合法且正常的。但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或者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三个月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四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如果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半,公司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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