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司不退保证金是否合法?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公司不退保证金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投标保证金的概念。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招标公司在应当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下拒绝退还,一般来说是不合法的。比如,中标人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并且没有违反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此时招标公司就应当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若招标公司以不合理的理由,如恶意拖欠、故意刁难等拒绝退还,投标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招标公司有权不退还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另外,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也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如果遇到招标公司不退保证金的情况,投标人可以先与招标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了解其拒绝退还的具体原因。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投标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投标文件、保证金缴纳凭证、与招标公司的沟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