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传宝诉福安市公安局违法收容审查行政赔偿案是怎样的情况?
我看到了刘传宝诉福安市公安局违法收容审查行政赔偿案这个案例,但不太了解具体情况。我想知道在这个案子里,刘传宝的诉求是什么,福安市公安局的行为为何被认定违法,赔偿是如何判定的,整个案子的法律依据和处理过程是怎样的。
展开


在刘传宝诉福安市公安局违法收容审查行政赔偿案中,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在特定时期针对有流窜作案嫌疑或有犯罪行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过后来随着法治的发展,收容审查制度已被废止。 在这个案件里,刘传宝认为福安市公安局对其实施的收容审查行为违法。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时,公民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行政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判定福安市公安局的收容审查行为是否违法,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比如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传宝符合收容审查的条件,在实施收容审查的程序上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公安局在没有充分证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刘传宝进行收容审查,那么其行为就构成违法。 一旦认定公安局的行为违法,就涉及到行政赔偿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刘传宝有权要求福安市公安局对其被违法收容审查期间的人身自由受到的侵害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通常是刘传宝先向福安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如果公安局拒绝赔偿或者刘传宝对赔偿结果不满意,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