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合同能否判定为无效合同?
我签了份合同,后来发现对方在签合同的时候故意欺骗我,给我提供了虚假信息。我现在怀疑这份合同是诱骗我签的,想知道这样的诱骗合同在法律上能不能判定为无效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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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合同并不一定直接判定为无效合同。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诱骗合同,诱骗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的效力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对于诱骗合同,通常适用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诱骗合同一般属于可撤销合同,而不是直接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是有区别的。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不需要当事人主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认定。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受欺诈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经裁判后合同才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受欺诈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合同就继续有效。 所以,如果遇到诱骗合同,受欺诈方可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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