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认为员工业绩不合格让员工自行离职合法吗?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最近领导说我业绩不合格,让我自己主动离职。我心里很憋屈,不知道企业这么做合不合法,我该怎么办呢?我想了解下企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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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企业认为员工业绩不合格就让员工自行离职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业绩不合格”在法律上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里有一个关键,就是企业需要有明确的、合理的业绩考核标准,并且这个标准要事先告知员工。比如,企业制定了每月销售100件产品的业绩目标,并且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等方式让员工知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员工真的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也不能直接让员工自行离职。企业需要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如果员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才可以在满足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没有明确的业绩考核标准,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员工业绩不合格的问题,而直接让员工自行离职,这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拒绝自行离职,若企业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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