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用别的账户经营合法吗?
我发现有个失信人用别的账户在经营生意。我不太清楚他这种行为合不合法,要是不合法的话,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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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失信人用别的账户经营这种行为通常是不合法的。首先,我们要明白失信人的概念。失信人,也就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是指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就会受到诸多限制。其目的在于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用别的账户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规避执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信人用别的账户经营,很可能涉及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这就属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 如果发现失信人有这种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法院查证属实后,会对失信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定罪处罚。该罪名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失信人用别的账户经营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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