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只签一份劳动合同却让员工做三个子公司的事情是否合法?
我和集团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可工作中,集团让我兼顾三个子公司的事务。我感觉工作量大增,还没额外报酬。我想知道,集团这么做在法律上合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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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集团公司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却让员工做三个子公司的事情是否合法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规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重要信息。如果集团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员工需要为多个子公司提供劳动,且这种安排在合理范围内,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来看,可能并不违法。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因为要完成三个子公司的工作,导致员工的工作量大幅增加,而公司却没有相应地提高工资待遇,这就可能涉及到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员工额外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 另外,法律还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如果为三个子公司做事使得员工的工作时间过长,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长,并且没有给予相应的加班补偿,这同样是不合法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如果员工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可以与集团公司进行协商,要求明确工作内容和相应的报酬待遇。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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