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时村委扣除20%是否合法?


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村委扣除20%征地补偿款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农村征地补偿款的构成。一般来说,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则是对地上物及青苗所有者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对于土地补偿费,虽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并不是村委可以随意支配。通常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如果村委扣除20%的征地补偿款是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议定程序,且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分配方案也合理合法,那么这种扣除可能是合法的。因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然而,如果村委没有经过合法的民主议定程序,擅自扣除20%的征地补偿款,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村委说明扣除的依据和用途,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村委返还不合理扣除的款项。 总之,判断村委扣除20%征地补偿款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以及扣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