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事实婚姻怎么离婚,需要起诉吗?


在探讨民法典中事实婚姻如何离婚以及是否需要起诉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着时间界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一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因为法律承认其婚姻效力,所以离婚时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处理方式类似。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话,需要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事实婚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无法直接办理协议离婚,通常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财产和子女问题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而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由于法律不再承认其婚姻效力,双方分开时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财产和子女问题进行处理。这里的诉讼不是离婚诉讼,而是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框架下,事实婚姻是否需要起诉离婚要根据其形成时间来判断。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离婚通常需要起诉;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若仅解除同居关系无需起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时可以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