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在探讨试用期未签订合同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就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即使是在试用期也不例外。所以,试用期不签订合同这种情况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是有相应权益保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还没和劳动者签订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不过,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自身存在过错,比如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况,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 为了避免纠纷,劳动者在试用期也要主动和用人单位沟通签订合同事宜。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者可以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