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之后就是检察院吗?
我被关在看守所一段时间了,不太清楚之后的流程,想知道是不是出了看守所就会到检察院,这中间具体是怎样的程序啊,心里很没底,希望能有个明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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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之后并不一定马上就到检察院,这中间涉及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首先,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后,会将其关押在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会展开侦查工作,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当侦查工作基本完成,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个过程通常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然而,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如果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从看守所到检察院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限制,并非必然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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