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首先,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通俗来讲,如果施工方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工程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招标,那么签订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意味着如果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施工方有权要求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有约定就按约定,没约定就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 再者,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也有规定。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包方在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就使用了,之后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挑刺,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施工方对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还是要负责的。 此外,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也是重要内容。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给了实际施工人一个保障,让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涵盖了合同效力、价款结算、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权利等多个方面,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