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下来后被送进看守所合理吗?
我的判决书刚下来,然后就被送进看守所了。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判决书下来就被送进看守所这种情况合理合法吗?这中间有什么法律规定吗?我现在心里很没底,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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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书下来后被送进看守所是存在合理情形的。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看守所,它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判决书下来后,如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剩余刑期较短等,将罪犯送进看守所是合理合法的执行方式。此外,如果在判决前犯罪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状态,而判决结果是实刑,那么也会将其送进看守所或者监狱等执行场所。总之,判决书下来后被送进看守所是有法律依据和相应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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