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刑后看守所不收人该怎么办?


当法院判刑后看守所不收人时,首先要明白看守所收押人犯是有严格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如果因为上述原因看守所不收人,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种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身患重病,看守所不予接受,此时侦查机关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也有明确规定,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况。 相关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