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亲生父母遗弃孩子后,能否从收养方要回孩子?

我之前因为一些困难遗弃了自己的孩子,后来孩子被别人收养了。现在我的生活条件改善了,我很想念孩子,想把孩子要回来,但是不知道在法律上我有没有这个权利,想了解一下亲生父母遗弃孩子后,到底可不可以从收养方要回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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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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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亲生父母遗弃孩子后能否从收养方要回孩子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遗弃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当亲生父母遗弃孩子时,他们就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 接下来看收养的法律规定。合法的收养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一旦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法律效果上看,合法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那么,亲生父母遗弃孩子后,通常情况下,如果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亲生父母一般不能随意从收养方要回孩子。因为合法的收养已经在法律层面上重新确定了孩子的亲子关系。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收养人存在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像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养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亲生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收养关系的成立本身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条件,例如没有经过合法的登记手续等,那么该收养关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亲生父母有可能主张要回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总之,亲生父母遗弃孩子后能否从收养方要回孩子,关键要看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亲生父母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事后反悔就随意要回孩子,一切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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