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连带保证算债权吗?

我在看民法典相关内容时,看到了连带保证这一块。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里,连带保证是不是可以算作一种债权。我想知道连带保证在法律层面上到底有没有债权的属性,它和债权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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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保证债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民法典中连带保证是否算债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债权和连带保证的基本概念。债权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张三就对李四拥有债权,他有权要求李四在约定时间还钱。而连带保证则是一种保证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连带保证与债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表明,在连带保证关系中,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本质上就是一种债权。 以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当借款到期甲无法偿还时,乙既可以要求甲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乙对丙的这种要求还款的权利,就是基于连带保证产生的债权。 连带保证所产生的权利符合债权的特征。债权具有相对性,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在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而且,债权的实现通常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可以通过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来达成。 民法典中的连带保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算作债权的。这种债权是基于保证合同而产生的,是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它丰富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途径,也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借助连带保证所赋予的债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从而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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