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之前因为一些纠纷,我申请了对对方财产的保全。现在情况有变化,想解除财产保全,就想弄明白在法律上有哪些依据能支持我去申请解除,具体得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 ,希望能详细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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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有多种法律依据的。首先得明白财产保全,简单说就是在打官司或者仲裁前,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等,保证以后能顺利拿到赔偿等,向法院申请对对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诉前申请保全,法院采取措施后,申请人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比如说甲在起诉乙之前申请了对乙财产的保全,可之后三十天内甲没起诉也没申请仲裁,那法院就会解除这个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指出,财产纠纷案件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像在一场合同纠纷里,被告向法院提供了足够的担保,法院就会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提到了多种情况,比如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等,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举例,如果仲裁委不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了,申请人就得及时去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一般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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