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范围是否大于补充责任?


在法律领域中,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基本概念。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都有全部偿还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要求全部清偿。比如在合伙经营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就承担连带责任。当合伙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全体合伙人清偿,也可以只要求其中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而补充责任则是指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补充责任人对不足部分依法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在主责任人无法完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补充责任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在某些校园侵权案件中,如果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在直接侵权人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学校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范围是否大于补充责任,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从承担责任的顺序来看,连带责任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向其中一个或多个责任人主张全部债权;而补充责任有明显的先后顺序,补充责任人只有在主责任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才承担责任。 从承担责任的最终范围来讲,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最终承担的份额可能根据内部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划分,但对外是对全部债务负责;补充责任的责任人仅对主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负责。如果主责任人有足够的财产承担全部责任,补充责任人实际上无需承担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都有相关规定。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对于补充责任,虽然民法典没有统一的法条表述,但在一些具体的侵权责任规定中有所体现。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地认定连带责任范围就一定大于补充责任。它们的范围界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