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是否属于独立的案子?
我在一个民事纠纷案件里,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我不太清楚这管辖异议是不是就算一个独立的案子了。它和原本的案件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我想了解一下管辖异议在法律上的性质,它到底算不算独立的案子,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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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管辖异议并不属于独立的案子。它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一种程序性异议。它是依附于原本的诉讼案件存在的,其目的在于解决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来审理的问题,而不是形成一个新的、独立的实体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表明,管辖异议主要是围绕着管辖权这一程序性问题展开的,法院的处理结果也只是决定案件的审理法院,而不是对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裁判。 如果管辖异议属于独立的案子,那么就意味着它有自己独立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但实际上,管辖异议仅仅是对案件管辖权的争议,并没有独立于原案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公正审理。 管辖异议的处理结果也不会对原案的实体审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无论管辖异议是否成立,原案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案件最终还是要围绕这些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即使管辖法院发生了变更,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因此而改变,法院还是会依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审理案件。 管辖异议并不属于独立的案子,它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程序性环节,其目的是解决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依附于原案存在,不会改变原案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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