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团伙作案的嫌疑人做问询笔录时的规定有哪些?

我遇到一起团伙作案的案子,警方在对嫌疑人做问询笔录。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做问询笔录有啥具体规定不?比如流程上、内容上有没有特别要求?我希望了解清楚这些规定,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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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团伙问询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对团伙作案的嫌疑人做问询笔录时,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首先,关于问询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讯问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单个侦查人员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互相监督、互相印证。 其次,关于问询的场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再者,关于问询的程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同时,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另外,对于团伙作案的情况,应当个别进行讯问,以防止嫌疑人之间互相串供,保证讯问的真实性。并且,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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