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接受调查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接受调查和留置这两个概念。最近我家里有人涉及一些事情,被要求接受调查,也听说了留置这个词,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它们在适用情况、法律后果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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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接受调查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主体和适用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接受调查是指相关人员配合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提供信息的活动。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可以涵盖多种不同类型的调查,比如行政调查、刑事调查等。接受调查并不一定意味着被调查人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只是作为证人提供相关线索。而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监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一旦被留置,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就会受到严格限制。 在适用对象方面,接受调查的对象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是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也可以是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相关人员等。而留置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适用条件上,接受调查通常是基于有关部门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收集证据等目的,要求相关人员配合。只要有关部门认为某人可能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就可以要求其接受调查。而留置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适用主体上,接受调查可以由多个不同的部门发起,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配合。而留置权只能由监察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 最后,在适用期限上,接受调查的时间没有严格的法定限制,主要根据调查的需要和进展情况而定。而留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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