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


立案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而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所独有的一项权力。 在适用对象方面,立案的对象是可能涉嫌犯罪的人,涵盖了各类刑事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涉及的犯罪类型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各种普通刑事犯罪以及职务犯罪等。留置的适用对象则特定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适用条件上,立案需要满足有犯罪事实,并且该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基本条件。当司法机关通过初步的审查,认为存在犯罪行为发生,且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时,就会决定立案。留置的适用条件则更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程序上,立案一般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通常包括接受案件材料、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等步骤。而留置措施的采取,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