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审查调查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想了解下接受审查调查和留置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我不太清楚它们在适用情况、程序等方面有啥不一样,我担心自己遇到类似情况会搞不清楚状况,所以想弄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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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审查调查和留置是在纪检监察领域常出现的概念,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含义来讲,接受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等开展的调查活动,主要目的是查明其是否存在违反党纪和法律的行为以及具体的事实情况。而留置是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通俗来讲,接受审查调查就像是一个检查的过程,而留置则是在这个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一种限制手段。 在适用对象方面,接受审查调查的对象范围较广,包括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只要涉及到违反党纪国法的可能,都可能被纳入审查调查的范围。而留置的适用对象则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并且要符合特定的情形,比如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从适用的程序上看,纪检监察机关启动审查调查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根据问题线索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而留置的程序更为严格,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方面,关于审查调查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审查调查的程序、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而留置措施的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该法赋予了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力,并对留置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留置措施的正确运用和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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