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开工建设会怎样?


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开工建设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要进行合法的建设活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重要前提。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开工建设,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如果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能要拆除新建的建筑物等并恢复土地原状;若符合规划,可能会没收新建的建筑物等,同时还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对于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进行建设活动一定要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的用地和规划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