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土地闲置处置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我取得了一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合同约定本应动工开发,但因一些特殊情况耽误了。现在担心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想了解《土地闲置处置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啥,要是真被认定了会怎么处置,自己该怎么做来避免不好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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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处置办法》是为了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而制定的。 首先,说说什么是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另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并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认定为闲置土地。这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在调查认定方面,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果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会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使用权人要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等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主管部门会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有多种。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可以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政府还能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也能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或者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 相关概念: 闲置土地: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或已动工但开发面积、投资额等未达标准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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