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调查与留置调查有什么区别?


审查调查和留置调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目的、执行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它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贯穿于对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过程。而留置调查是指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将被调查人留在特定场所,以进一步调查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一项措施。 在适用范围上,审查调查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无论是轻微的违纪行为,还是严重的职务犯罪,都可以启动审查调查程序。而留置调查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并且在符合特定情形时才能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从目的上看,审查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核实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以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保障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它不仅要查明事实真相,还要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而留置调查的目的则更侧重于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干扰调查、毁灭证据或者逃跑等,确保能够获取充分的证据来认定其是否构成职务违法犯罪。 在执行主体方面,审查调查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具有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双重职责,可以对公职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调查。而留置调查必须由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执行,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机关在采取留置措施时,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期限规定,以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