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审查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最近对法律方面的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想搞清楚接受审查和留置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什么样的情况会涉及接受审查,什么样的又会走到留置这一步,它们在性质、适用对象等方面到底有哪些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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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审查和留置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是性质不同。审查在监察法语境下,是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了解等一系列工作的统称,是一种工作内容及程序的概括性说法。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一些行为线索进行初步的调查核实,就属于审查工作。而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性质为调查手段,被留置人员要在特定场所接受调查。 其次目的有差异。审查的目的在于全面调查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比如看一个公职人员是否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行为,要通过审查来查明。留置目的是为了便于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防止被调查人逃跑、自杀、串供等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例如为防止贪污贿赂的被调查人转移财产、销毁证据,就可能采取留置措施。 再者法律依据和规范程度不同。审查依据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查等相关规定开展,其规范程度主要体现在按照一般的调查程序和要求进行。而留置有明确的法定适用条件,依据监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比如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等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留置措施,且留置有严格的审批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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