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窃的物是遗失物,保管人是否要负赔偿责任?
我捡到了别人遗失的物品,就先保管着等失主来认领。结果最近这个物品被小偷偷走了,现在失主找来让我赔偿。我觉得我是好心保管,还被偷了,很冤枉。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保管人需不需要负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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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被盗窃的遗失物保管人是否要负赔偿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遗失物和保管责任的相关概念。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并不在遗失人的控制之下。而保管责任是指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尽的妥善保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遗失物保管的场景中,很多情况下保管人是无偿保管,也就是没有收取保管费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保管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管义务,物品被盗窃并不是因为保管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那么保管人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保管人将遗失物存放在自己家中,家中门窗都正常关闭且有一定的防范措施,但仍然被盗,这种情况下,保管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如果保管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保管人明明知道有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或者随意将遗失物放置在容易被盗的地方,最终导致物品被盗,这种情况下,保管人就需要对失主进行赔偿。 当遗失物被盗时,保管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判断过程中,要结合具体的保管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确定。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甚至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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