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生意出现事故,法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我和朋友一起做合伙生意,注册的法人是我。最近生意上出了点事故,朋友就说既然我是法人,那所有责任都该我担。我心里挺没底的,也不知道这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合伙生意出事故,真的就得法人承担全部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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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生意中,法人是否要承担全部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法人的概念。法人不是指某个人,而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合伙生意里,一般登记的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在合伙生意产生债务等事故情况时,合伙人之间是要共同承担责任的,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一人承担全部责任。 不过,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法定代表人擅自做了一个重大决策,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并且这个决策导致了生意事故的发生,那么法定代表人可能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 同时,如果合伙协议中对责任承担有特别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确定责任承担方式。所以,合伙生意出现事故后,法定代表人通常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但可能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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