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衣服小票写明出门不退,这种做法合法吗?


在探讨商场衣服小票写明“出门不退”是否合法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场小票上“出门不退”的内容就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商场衣服小票写明“出门不退”,这是商家单方面设定的规则,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于不合理地免除商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衣服存在质量问题,不管小票上有没有写“出门不退”,消费者都有权利要求商场退货。即使衣服没有质量问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消费者也有退货的权利。例如,根据新消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除特殊商品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虽然线下商场购物目前没有强制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但如果商家有相关承诺,也应当遵守。 综上所述,商场衣服小票写明“出门不退”的规定通常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商家拒绝消费者合理退货要求的理由。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