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精神病人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我和我的另一半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有精神病。我现在很苦恼,不知道我们这段婚姻算不算无效婚姻。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和精神病人结婚到底属不属于无效婚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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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与精神病人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之前,我们先明晰一下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指的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也就是说,这样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 在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失效)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精神疾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情况做出了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其中并没有将与精神病人结婚列为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与精神病人结婚一般不属于无效婚姻。但如果精神病人一方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事实,另一方在知道后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后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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